《条例》第5条第4款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为什么《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
首先,企业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方面具有一定的便利条件。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作为具体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口、出口活动的主体,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方面,他们最有条件,也最容易做到。如果他们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详细规定各个环节的管理措施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就很容易防止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行为,也很容易发现可疑的易制毒化学品交易行为。
其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企业作为社会的分子,应当承担起相关的禁毒责任。因此,企业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中规定了部分禁止性规定,主要有:
(1)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2)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3)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4)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为什么《条例》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在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过程中,流通环节,尤其是销售环节是管理的难点,也是管理的重点,是最容易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的环节。从近年来查获的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毒品犯罪分子在易制毒化学品买卖过程中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一旦案件查获后很难倒查非法买卖的相关责任人。因此,《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必须使用支票或者转账方式付款,以方便责任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