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定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并依法登记的企业,以及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办理入会手续。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个人会员应是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化学、化工、制药等专业,或易制毒化学品行业等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个人;
3、单位会员应为保定市内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
1、根据协会规定,新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须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
2、须由本地公安禁毒部门审查通过;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办理入会手续,并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4、单位会员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以便在协会管理数据库建档备存。
(二)个人会员:
1、本人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提交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
2、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
3、从事化学、化工、制药等专业,或危化危爆管理、应急处置、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业工作;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办理入会手续,并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5、个人会员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以便在协会管理数据库建档备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建立协会管理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建立会员联络制度(会员单位应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特别是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的更换、联络员的更换、单位地址的变迁、通讯方式的更改等事项,应及时通报协会办公室。
第七条建立会员注册制度。协会实行会员入会登记,每年注册制度。会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协会会议或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1年不缴纳会费,并经催缴仍拒缴的,或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其相应会员资格,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更新会员名单。
(一)申请退会的;
(二)单位会员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协会获悉后应报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