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许开始,通过杨某购买了三次易制毒化学品高锰酸钾,一共花费了1600元人民币,后由杨某通过货拉拉送至其公司用于洗涤衣服,最后一次购买时间是2023年11月6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高锰酸钾1袋(26.6公斤),经询问,违法行为单位东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委托人苏某对未按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陈述不讳。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东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罚款壹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某包装机械厂经营责任人鄢某,在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证明的情况下,购买了11桶硫酸,每桶重25公斤,存放在工厂内,并在工厂内使用了2桶。202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到该工厂检查时,发现剩余的9桶硫酸。经询问,鄢某对东莞市某包装机械厂未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陈述不讳。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东莞市某包装机械厂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 20 倍不足 1 万的,按 1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